html模版共享單車規范指導意見出臺 投放運力前需報送方案
昨日,南京市交通、公安、城管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引導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其中,除明確“共享單車”各環節涉及到的具體管理部門外,還規定企業在投放運力前需先報送方案,並按照每萬輛50名服務人員的要求來配置。對於台中申請商標費用市面上投放越來越多的“共享電單車”,《意見》中特別指出暫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




中國江蘇網7月21日訊 昨日,南京市交通、公安、城管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引導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其中,除明確“共享單車”各環節涉及到的具體管理部門外,還規定企業在投放運力前需先報送方案,並按照每萬輛50名服務人員的要求來配置。對於市面上投放越來越多的“共享電單車”,《意見》中特別指出暫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交匯點南京晨報記者 陳彥 新華報業視覺中心見習記者 劉乙 攝

“共享單車”明確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隨著早幾年滴滴等網約車的興起,其利用平臺實現各類存量私傢車預約出行的方式成為被大傢最先體驗的共享經濟。從去年年末開始,另一種通過互聯網平臺,連上帶有智能鎖和GPS定位的自行車也走進瞭南京市民的生活。相對於需要固定停放的公共自行車,諸如摩拜、ofo、小藍等品牌運營商投放的自行車有瞭一個共同的名字——共享單車。

“其實這個叫法一直有爭議,因為它和此前滴滴等平臺利用存量私傢車,共享給大傢使用並不一樣。這種互聯網單車完全靠運營平臺新造出來向社會投放,並沒有使用存量自行車,這也是導致目前車輛無處停放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本質和共享是有區別的。”對於《意見》中把大傢口中常說的“共享單車”稱作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相關專傢告訴記者,雖然叫什麼不是最重要的,但把“共享單車”明確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更利於責任主體劃分。“因為如果是共享,車輛的提供者可能相對復雜,一旦進入市場,其使用安全、維護責任、事故界定等就要求各負其責。如果定義為租賃,那運營平臺就是車輛的唯一提供方,要求全權負責由此帶來的各種權利和義務。”

不過也有專傢認為,共享有兩個層面,一個是突出所有權,另一個是突出使用權。當未來大到一定量,足以取代目前市民自有的自行車時,目前爭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就會變得更加統一起來。

明確多部門各司其職

作為公共交通工具在行業上屬交通部門管理,需要上牌登記又涉及到交管部門、規范停車是城管部門管理范圍……自“共享單車”出現,圍繞其管理一直就沒有一個明確的部門。在此前多部門召開的協調會上,對於這個基於互聯網運用催生的新業態,當時的主流意見是讓“讓子彈先飛一會”。

昨日公佈的《意見》首次明確瞭“共享單車”各環節涉及到的具體管理部門。其中,交通部門負責牽頭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引入公眾參與機制,會同城管、公安等部門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經營服務綜合評價指標,定期向社會發佈評價結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善慢行交通系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秩序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同交通管理部門指導非機動車停放泊位的施劃和停車標識的設置,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非機動車停放區域設置導則;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註冊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日常管理工作,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區等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受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相關投訴建議;工商、質監、網信辦、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管部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施監督管理。

投放運力前需報送方案

根據相關部門的統計,截至目前,南京各類“共享單車”總量已經接近30萬輛,後續管理和停放帶來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像新台灣商標註冊代辦街口、夫子廟、老門東、大報恩寺等四個區域已經不允許新增車輛投放瞭。但由於沒有硬性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機構,運營平臺往往會選擇晚間甚至是深夜進行車輛投放。

在出臺的《意見》中要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投放運力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運力投放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運力投放規模、時間、地點以及線下服務保障措施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具備車輛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使用帶有車輛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同時,為瞭便於後續管理,每1萬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配備不低於50名服務人員,履行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車輛維護檢測等職責。

針對目前各平臺運營商不顧及實際使用和停車條件,爭相投放新車搶占市場的做法,知名交通專傢、南京城市與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濤表示,雖然“共享單車”一定程度上提供瞭公共服務,但作為營利性私營企業,既然經營活動占用公共資源,就必須接受管理約束。“雖然沒有詳細的違規懲罰措施,但有規定畢竟比沒有規定好,在對待新生業態的管理上,國傢的一貫指導意見是‘審慎包容,社會共治’。”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也認為,《意見》的出臺為共享單車的規范發展提供瞭很好的行政指導性意見,但因為沒有具體的違規處罰措施,不能指望《意見》的出臺解決目前遇到的問題。“不僅要對個人用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更應該對運營平臺也實施違規信用打分。”

暫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

從今年年初開始,除台灣註冊商標查詢瞭各類共享單車,南京街頭還有一種名為共享的電單車,雖然各自投放規模並不大,但總數也達到上千輛。雖說這種電單車滿足瞭一部分長距離騎行市民的使用需求,但在《意見》中卻被明確定義為暫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

“暫不發展也就意味著不允許市場上推行這種模式。”對於《意見》中的文字表述,顧大松告訴記者,互聯網租賃電單車在南京的總量並不大,由於此前相關運營平臺在交管部門順利地拿到瞭牌照,一度有在南京大力推廣的計劃。如果按照《意見》中的指導思想,這種電單車在以後可能就上不瞭牌瞭,不上牌上路就是違法,運營商肯定不會繼續再投瞭。另一方面還涉及到目前市面上存量的電單車怎麼辦,這些在《意見》中都沒有具體的說明。“如果是確定不發展這種交通方式,個人覺得也應該給企業合理的退出期,就像對待前期加入的網約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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